当前位置: 首页 > 涉外法律 > 涉外收养 >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概念有哪些?什么是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

2023-05-15 14:20:07 来源:税法网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概念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多个行为人的行为及对共同的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不会相同,但必须都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原因力。《债务关系,其权利、义务主体,是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行为人和未承担或未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份额的共同行为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行为人有权向未承担或未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份额的共同行为人要求分担责任,如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

(一)何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学者也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所谓无错过联系的共同致害,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即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行为的客观上的联系,而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例如,原告何某在被告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被告某日用电器卫生厂生产的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一台在家中安装。原告之妻于某日晚在用该淋浴器洗澡时,因淋浴器漏电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质量不合格,遭电击死亡。造成这一损害结果的原因,一是不锈钢淋浴器的产品缺陷,二是多功能漏电保护器的产品缺陷。这两个原因结合在一起,导致了原告之妻的死亡后果;但是,在被告之间,它们并没有过错联系。这是一个典型的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与共同侵权行为相比较,最显著的区别,是各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过错,在它们之间,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结合时会造成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因而,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基于这一点,将这种行为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中无意思联络只能概括无共同生故意一种情况,不能概括无共同过失的情况,因而称之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更为准确。

对于无过错联络的共同致害怎样认为,实质上关系到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如何界定问题。我们主张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是共同过错,就没有把无过错联系包括在共同侵权中,而是将它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特例。就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而言,可以概括在“关联共同说”主张之中,表现为数人为侵权行为的时间或地点,虽无须为统一,但损害必须不可分割,有客观的关联共同为已足。我们在界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时,认为没有共同过错,仅仅具有关联共同,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二)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责任

对于无过错联络的数人致害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有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认为:“数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仅因行为偶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若各人的加害部分无法单独确定,则应以共同侵权论,各人对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对无过错联系的数人致害,首先,能确定各人的损害部分的,就单独承担责任;其次,如果各人的加害端倪无法单独确定,则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主张同意各人的损害部分能够单独确定行为人的,只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的意见;但是,如果各行为人的加害部分无法单独确定,则应按公平原则,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令行为人分担适当的责任。

笔者认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责任,是按份责任。原因是,无过错联系的各行为人没有共同过错,不具备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因而也就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而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以连带责任为特点。如果令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则是将其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处理了。反之,依照按份责任处理各行为人加害部分无法确定的具体责任承担,则既考虑了这种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也体现了这种行为本身对其责任形式的要求。

因而,确定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人的责任,应当依照以下规则处理:第一、各行为人对各自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属于单独侵权而非共同侵权,各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单独的行为,只能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在损害结果可以单独确定的前提下,法官应当责令各行为人就其行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按份责任的体现。第二、各行为人在共同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情况下,按照各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原因力,按份额各自承担责任。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多数情况是有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且无法区分个人的损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赔偿责任确定为一个整体责任,依据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划分现任的份额,由各行为人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因而,这种民事责任的形式,是典型的按份责任。第三,对于无法区分原因力的,应按照公平原则,区分各行为人的责任份额。对此,一是按照等额分配份额,二是考虑各行为人的经济负担能力,适当分割份额,仍按份额承担责任。第四、对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人,不实行连带责任。

无论在以上何种情况下,各行为人都只对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既不能使各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也不得令某个行为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同时,也不存在行为人内部的求偿关系。

标签: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概念 无过错联系的
最近更新
15037178970
婚姻法
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有关生育假期天数的规定是怎样的?
年终奖什么时候发?年终奖发放时间由谁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是什么?
把房子抵押给别人可以吗?那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吗?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应该去哪里投诉?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怎么赔偿?
什么情况下会宣告失踪?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什么是担保短期贷款?担保短期贷款形式有哪些?
法律规定涉外收养的效力如何?涉外收养的效力是指什么?
收养福利院孩子所需材料有哪些?关于福利院收养手续是怎样的?
港澳通行证有效期是多少年?成年人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延长为几年?
人才外包是什么意思?劳务外包是什么意思?
知识纠纷
1 威胁致死一般没有罪吗?威胁致死会受到什么处罚?
2 广东省内异地违章怎么处理?广东省内异地违章处理的范围
3 小电动三轮车要驾驶证吗 多少岁能考驾照?
4 二手房过户费该如何计算?未满五年二手房过户费包括哪些费用?
5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是什么?被打还手属于正当防卫吗?
6 制造假的营业执照违法吗为什么 营业执照在网上能注销吗?
7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到期可以离职吗?解除聘用合同要提前多少天通知对方?
8 公积金可以异地买房贷款吗?公积金贷款怎么看能贷多少?
公司法
老人生前口头承诺算不算遗嘱?老人立遗嘱怎么才合法有效?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流程是什么?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几小时上报?
消费者怎样运用三包法?三包产品范围有哪些?
关于涉外收养登记有哪些程序?收养关系的登记地点在哪?
收养关系解除后的其他注意事项是什么?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如何?
我国物权法中对担保物权的规定有哪些?民法典对于物权怎么规定?
离婚后债务是不是双方负责?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债务处理方法有什么?
抵押后租赁是否有效?租赁可否对抗抵押权?
合约签订有哪些流程?签订合同的基本条款有哪些?
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有效吗为什么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合同法
婚姻无效的情形具体包括什么?未到结婚年龄结婚有法律效力吗?

2023-05-12

怎么才能预防倒签合同的风险 合同倒签处罚有哪些?

2023-05-12

故意伤害致死是什么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多少年?

2023-05-11

卖车过不了户如何处理 车辆过户的流程是怎样的?

2023-05-11

什么是债权转股权?债务重组的修改条件是什么?债务重组会计怎么处理?

2023-05-11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印花税是什么?一般纳税人印花税怎么计算?

2023-05-11

劳动纠纷
股东出资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注意哪些事项?设立公司可以以哪些方式出资?
想要申请绿化工程资质吗?绿化工程资质的办理手续有哪些?
出生证明有什么用?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离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怎样分割?共同财产离婚时怎么分割?
劳动合同中止与合同解除二者之间有什么不同?具体区别表现有哪些?
玩忽职守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咨询网版权所有 2005-2023   备案号:京ICP备2023000331号-31  联系邮箱:434 922 62 @qq.com